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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可以依据自身喜好使用车内空调和音响等设备。
2、出租车资格证颁发以后,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营运。
4、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3分。
5、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直接组织开展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认可。
6、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