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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驾驶员在乘客下车前转头审视其座位周围,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确保乘客无物品遗留。
3、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均应当配置统一的巡游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5、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8、出租汽车处于空车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属拒载行为。
9、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占用本车车道强行超车时,通过变换远近光灯迫使对方减速退回原车道;如对向车辆不退回原车道,应减速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