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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规定:
(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绕道处以200元罚款,同一年度内第二次绕道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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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总
2025-10-01

学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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