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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2、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如变更后服务单位所在区域与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区域在同一区域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等行为。
4、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高峰时段,可以不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5、驾驶员情感包括道德感、理智感和美感,对交通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6、申请人若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其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可在不同的区域完成。
8、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注册后应将从业资格证交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保管。
9、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全国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在考试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