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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不安全因素。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用人单位有权提请公安部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厂内机动车辆进出厂房时,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
4、叉车稳定性是指叉车在各种工作状况下抵抗倾覆(纵向和横向)的能力。它是叉车安全工作的一般条件。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不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排除,不需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