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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3、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储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交通标志。
4、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出厂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及调整。
7、厂内机动车辆进出厂房时,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