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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4、3吨平衡重式内燃叉车的工作装置及转向装置都是由液压传动系统来驱动的。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