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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可以临时使用。
2、厂内机动车辆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制动系统和电气设备。
3、3吨平衡重式内燃叉车的工作装置及转向装置都是由液压传动系统来驱动的。
4、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为限制流量,要设有障碍物。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叉车稳定性是指叉车在各种工作状况下抵抗倾覆(纵向和横向)的能力。它是叉车安全工作的一般条件。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