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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聘(雇)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权益。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应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车辆采用的传动系统有机械传动、液力机械传动、液压传动(静压)和电传动等四种类型。
6、厂内机动车辆的一些安全附件,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拆装。
7、大修后车辆应进行1000~1500Km行驶里程或40~60工作小时的走合期。
8、叉车的方向盘最大的自由转动量,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均不得大于30度,须实测检查。
9、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不安全因素。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用人单位有权提请公安部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