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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机,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2、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不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9、为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方应当履行各自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不可委托他人管理,推卸责任。
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