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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运价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执行。
2、出租汽车驾驶员已取得甲地从业资格证,现需到乙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其在乙地参加区域科目考试合格后,可在乙地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3、前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出租汽车可以超车。
4、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期为3年。
5、外地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询问驾驶员当地的风景名胜等与目的地无关的地方,驾驶员可以不予理睬。
6、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物品,若找不到失主,可自行处理。
7、出租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