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查看更多精彩分析 | 铭记于心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3、根据现行《安全规程》要求内燃叉车应选用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后执行。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可以重复抽查,以评判抽查结果的可靠性。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主管部门、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