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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4、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