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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人员不对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气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应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不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