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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3、企业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尺寸、颜色等不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的要求。
4、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车辆修理是修整已出现的故障,修理或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为恢复技术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7、制动性能是叉车迅速减速停车的能力,通常以正常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来衡量。
8、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方向的改变,是通过转向轮(一般是前轮)在路面上偏转一定角度来实现的。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