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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任何人员均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