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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研究是否需要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厂内机动车辆的一些安全附件,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拆装。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中的巡回检查,一旦到维修期必须消除隐患。
7、作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时,每次吹气时间约为2秒,换气(触电者自行呼气)时间约为3秒。
8、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不安全因素。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