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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聘(雇)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权益。
3、车辆维护是降低零部件磨损、预防故障发生、延长使用寿命而采取的预防性技术措施。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额定起重量是指货叉上的货物重心处,允许起升的货物最大重量。
7、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