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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为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方应当履行各自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不可委托他人管理,推卸责任。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