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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不安全因素。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为了保证安全,不宜采用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未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排除,不需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