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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8、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