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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3、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申请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4、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如变更后服务单位所在区域与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区域在同一区域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5、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6、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修养的高低不直接影响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7、出租汽车应设有符合规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顶灯、计价器等专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