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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经营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8、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由聘用单位予以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