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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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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狸梦之花
2026-10-20

学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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