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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2、巡游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应在乘客面前挖鼻、剔牙、搔头,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等。
4、出租汽车应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车辆牌照和服务标志,且不脱落,无污损。
5、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不经注册直接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7、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