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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4、出租汽车必须按经营者要求在车身标示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
5、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6、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1分。
7、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