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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向发证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予以补办证书。跨地区作业持证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用人单位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立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5、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为了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方应当履行各自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不可委托他人管理,推卸责任。
8、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