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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聘(雇)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权益。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季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最大行驶速度是指叉车在空载或满载运行状态所能实现的最大速度。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机,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