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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5、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未规定相关的监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