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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注意:题干中的每次是错误的,细则里面并没有说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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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贝学员3003
2026-07-23

学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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