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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为保证内燃机工作可靠需要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点火系、润滑系、冷却系等协调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7、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