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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人员不对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替代了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6、叉车在标准载荷运行状态下,坡道停车制动,其手操作力不大于 300N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可以不接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