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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替代了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4、保持轮胎良好的技术状况,可以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行驶阻力,从而减少油耗,降低运输成本。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