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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质量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后,即使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