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查看更多精彩分析 | 杨仙根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6、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