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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中的巡回检查,一旦到维修期必须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