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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在复审期间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超过 12 个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不合格。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