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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车使用单位应对场车进行定期检查、分级管理,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2、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不准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在已经预约修理的情况下,可暂时使用。
3、驾驶叉车时,一旦出现头晕、口苦、无力等症状时,该立即停车休息或诊治。
4、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司机和场车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6、场车使用单位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场车构造、操作规程、场车新技术新产品等内容。
7、先复后固的原则指遇有心跳呼吸骤停又有骨折者,应首先用口对口呼吸和胸外按压等技术使心、肺、脑复苏,直至心跳呼吸恢复后,再进行固定骨折。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碱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蹦起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