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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排除,不需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