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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研究是否需要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