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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