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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3、型号 CPD2 表示平衡重式、液力传动、额定起重量为 2 吨的叉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5、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8、站驾式或坐驾式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使叉车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