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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规定: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8、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许可证管理规定: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6 个月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