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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可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