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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额定起重量是指货叉上的货物重心处,允许起升的货物最大重量。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机,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9、叉车的全液压转向油路的进油路应使用高压油管,出油路可以采用低压油管。
10、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