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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全实地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可以重复抽查,以评判抽查结果的可靠性。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