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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主管部门、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