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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许可证管理规定: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7、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不适用。
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