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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不对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50 台)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其他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