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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6 个月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